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0538-5070862
  邮箱:minerxinlawyer@163.com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擂鼓石大街西首 

  贵和天外上璟五楼东首(市政府东临)

电脑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8-10-17 10:52:5]    浏览量:2556次

【案例】

20163月起,A公司一直租用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某商业中心的商铺作为办公室,并按时向B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由B公司统一负责商业中心内的消防、治安工作。

20161010日早晨,A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时发现办公室被盗,遂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接警后对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确认6台联想牌电脑主机内核心配件被盗。经公安部门委托价格事务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达18000元。A公司认为,B公司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治安防范义务。现由于B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公司财物被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公司赔偿因被告管理不善导致电脑的损失共计18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B公司辩称:2016109日夜晚至10日早晨,被告在商业中心一楼进出大厅处安排了李某、黄某两名保安人员值班,两名保安在值班期间不定期地对大楼进行了巡视检查。被告在履行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时,勤勉尽责,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原告的办公室被盗案至今尚未侦破,原告的财物是否被盗及财物被盗多少不能确定,不能依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以及价格事务所的鉴定结论来认定损害事实等,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存在过错,构成违约?被告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的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保卫等治安的职责不是广义的社会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应理解为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区城内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的安全保障,并非包括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专有部位及室内部分提供安全保障,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保安巡检记录和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安排了两名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不定期地对大楼进行了巡视检查。本案发生在2016109日夜晚,由于被盗的物品系电脑主机的配件,体积小,容易隐蔽,易于携并非大件物品,不能苛求保安人员对每一进出大楼的人逐一检查。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保安职责,履行保安职责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故被告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原告财产被盗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扫一扫   关注杨芸律师

返回顶部

电话:0538-5070862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擂鼓石大街西首 贵和天外上璟五楼东首(市政府东临)
Copyright 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28505号-1   技术支持:诺盾网络   管理入口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服务热线: 0538-507086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