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一般情况下会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而忽略了与公安机关的对接,但殊不知这种操作程序,其实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的告知义务和履行职责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有关手续的规定。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这属于工作中的衔接性规定,以便于公安机关及时了解情况,配合辩护律师做好相关工作。虽然笔者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也遇到过少数公安机关不接收相关委托手续,而是直接告知去会见的情况,但笔者办理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并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案情并告知接下来会见后再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不仅遵守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减少了执业风险。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进行对接,并提交委托手续,这是辩护律师的义务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