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较为复杂和涉案人数众多的刑事诉讼,往往会举行庭前会议。结合我的诉讼经验,针对庭前会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归纳提出五个方面的问题和对策
一、证据开示功能不理想
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全案移送制度”,为审前的证据开示奠定了基础,但是庭前会议上证据的开示并不充分。这表现为:第一,公诉人没有移送全部证据。公诉人基于追诉犯罪的立场,从追诉策略的角度出发,往往不移送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同时,这类证据材料很难被辩方所掌握,对于法庭来说,更是无从知晓了。第二,从技术因素上看,操作程序导致公诉方的证据无法充分出示。公诉人一般仅在起诉书后面附录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录,而拒绝出示详细的举证提纲,尤其是在证人较多的情况下,开庭时他们将使用哪个证人哪天的证言,不会告诉辩方,使得辩方无法有针对性的质证。第三,辩方的证据开示的坦诚度更差,当然,这也与辩方所处的不利的诉讼地位有关。实践中,辩方在庭前会议中绝大多数都没有具体的示证提纲,公诉一方也就无从掌握辩护人的证据使用情况。于是乎,控辩双方更加注重庭前的证据保密,也更加留意对对方的非正规的证据探知,进而使得通行于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毫无生存土壤。第四,控辩双方均存在“证据突袭”心理,故意不在庭前展示新证据,以保存“实力”。
我的做法是:其实庭前会议就是让控辩双方充分开示相关证据的,如发现对被告人有八次讯问只提供了六次或者更少,或者对证人有多次询问,只提供一次,这时我们首先要求公诉人提交其他笔录。第二,对公诉方以及法庭实行开诚布公的坦诚相待。庭前会议前,将辩方掌握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以书面形式向公诉人和法庭提交,有证据的当即提交,没有证据需要继续取证的当庭提交申请,并说明证据来源、证明目的、与本案相关证据事实的关联性、待查证据的重要性等。这样做即符合法律规定,不搞证据突击,又取得人心换人心的效果,达到让公诉人全面开示其有罪、无罪全部证据的效果。
二、非法证据排除做法不一
从调研的情况看,因为要排除非法证据而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超过了五分之一,但是只有26%的案件能在庭前会议中做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大部分案件并不在庭前会议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无论辩方还是控方,都会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申请:需要就非法证据排除事项继续取证,导致庭前会议无果而终。而且庭前会议也没有一套正式的规则和程序可以用来“排非”,更多的时候则是不做任何决定,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推迟到正式庭审时再做处理。鉴于非法证据排除与否,法庭往往有三种做法。一是当庭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这样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据以做出的有罪并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起诉意见受到重大影响可能导致不能继续审理,会导致另外的诉讼程序继续或者终结。二,法官当即认定为不是非法证据不应排除继续开庭,这样就会将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全面打乱而无从下口,需要面对重新整理辩护思路还是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观点的选择。三,法庭不做是否非法证据的决定。
后两种情形我认为应当坚持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观点,不为法官的意见所左右,并将法律规定再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明确,为下一步开庭做好法庭审理的准备。
三、程序性事项重复解决
2018-01-01实施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规定了庭前会议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因此,审判人员考虑到没有《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依据,往往对已经在庭前会议解决了的程序性事项拿到庭审当中重复处理。否则审判人员担心被告会以此违反诉讼程序为由提起上诉,在发回重审和重复宣告导致的低效率之间,审判人员无疑会选择后者。这种情形的存在,使得控辩双方怠于行使权利,轻视庭前会议,导致程序性事项一再重复处理。
为此我认为,辩护人可以建议法庭,程序性问题一并在庭审过程中解决,而庭前会议不再涉及程序性问题。
四、会议流程各不相同
中国式的庭前会议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部分法官基本按照庭审模式主持庭前会议,事无巨细。我参加的庭前会议不是很多,印象比较深的有两个,一起是涉黑涉恶的庭前会议,由于涉案人数达三十几人,证据海量,仅庭前会议就进行了五天。第二起是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引起的庭前会议,法官让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控辩双方就是否非法证据展开了一轮辩论,即结束了庭前会议。二是把庭前会议当作控辩双方简单交换证据的场所,持续时间过短。在处理的事项上,各地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将庭审时应该调查的实体内容纳入庭前会议中,比如,就犯罪的时间、数额,甚至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有的在庭前会议上大规模地展示卷宗材料。甚至在有的案件中,法官还要求辩护人发表详细的辩护意见,这就已经远远超出了庭前会议的应有内容。另一个极端却是庭前会议的高度形式化。在一起案件中,公诉人念完控方的证据目录后,法官就宣告庭前会议结束,被告人坐在一侧无所事事,全程竟不到10分钟。
针对上述情况,因不是证据质证的技巧问题,我的建议和做法是仅就有异议的证据提前整理好质证提纲,并在会议中简略陈述异议。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应陈述事实要点和法律要点,并进行适当的辩论。
五、整理争点困难
纵观各国的庭前程序,其中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整理事实及法律上的争点,以便于庭审阶段能够集中精力解决主要问题,提高庭审效率。但是在我国庭前会议的适用过程中,控辩双方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沟通障碍,对话意愿较差,整理争点困难。比如,控辩双方开示证据时没有对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进行初步归纳,往往是漫无边际地照证据清单进行宣读,导致示证时间虽长却没有逻辑性,难以让争点显现。从本质上看,这是控辩双方没有在思想上重视庭前会议的证据开示功能所致。之所以说控辩双方对话意愿较差,是因为控辩双方往往容易就证据、实体等内容展开辩论,无视庭前会议的整理争点功能,导致庭前会议异化为小庭审、另类庭审。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辩护人对抗情绪激烈,对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据都有异议,争点整理也就成为空谈。
所以,建议庭前整理好争议辩点和异议辩点,引导公诉人围绕争点提供证据,同时引起法官的充分重视。
以上是我在庭前会议中律师发表意见一些的建议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