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继承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中继承编与原《继承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主要变化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
2、新增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3、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4、新增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5、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6、新增自然人可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7、明确无人继承的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解析:《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则删除了该款规定,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立遗嘱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或撤回自己所立遗嘱,切实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解析:以前代位继承只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现在修改就是将兄弟姐妹纳入进来,从而他们的子女也就被纳入进来,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符合社会、时代变化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