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修改的原因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到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一共有四个,分别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四个罪名统称为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除了对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没有修改以外,对其他的三个非法集资类型的罪名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从2014年开始,我国非法集资案件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到2018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涉案金额不断攀升。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
第二,是民间融资由线下直接融资开始向线上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一开始,国家在政策层面予以支持,因此包括P2P网络借贷、网上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又缺乏监管,导致后期互联网信息金融领域成为非法集资的一个重灾区。
第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一旦构成犯罪,集资参与人有可能已经遭受到严重损失,很容易引发聚众上访、围困政府机关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恶性自杀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原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款规定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金融犯罪的实际情况,需要国家层面对金融领域犯罪进行立法调整,因此修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势在必行。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的内容
第一,由过去的两档刑增加为三档刑,在原有两档刑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档刑期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提高了法定最高刑,由原来法定最高刑十年有期徒刑,到现在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三,调整了附加刑,取消了罚金数额限制。
第四,直接在条文里增加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做出这四个方面的修改,主要原因是当前非吸案件越来越多,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受害人数越来越多,引发社会要求提升对非吸类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辩护方向和应对策略
对于该罪之前适用的无罪、罪轻的辩护理由仍然适用,即包括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是否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清退所吸收资金等。
1.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为入罪标准,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为第二档刑期,增加了第三档刑期即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到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的空白期,对于该罪第三档刑的适用标准,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来自由裁量。辩护律师可以结合犯罪的手段、情节、地位和作用,是否积极退赔退赃,有没有得到集资参与人的谅解等因素,帮助当事人在第二档刑期内争取获得量刑。
2.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对该罪的罚金数额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增大,律师在辩护中对本罪罚金刑量刑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辩护过程中,注意罚金刑应当要与主刑相适应,对于罪行确实较轻的,罚金刑不能过高,争取降低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