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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安龙副主任:建设工程索赔之一 工程索赔的定义和特征

发布时间:[2021-8-24 14:56:32]    浏览量:1668次

一、工程索赔

辞海中索赔是“交易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契约上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牛津词典中索赔是“要求承认其所有权或某种权利,或根据保险合同所要求的赔款,如损失、损坏等”;朗曼词典中索赔是“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的某一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美国建筑师学会编制的《业主与承包商标准协议书》(简称AIA合同)中索赔是“指数方中的一方提出投诉和要求,目的是维护一定的权利,使合同条件得到合理调整或进一步解释,使付款问题获得解决或工期能够延长,或使合同其他条款的争议得到裁决”。

通俗地说,索赔就是要求取得本应属于自己的东西,是对自己权力的主动主张。工程索赔与索赔不是一个完全等同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工程索赔定义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或者说统一的定义。工程索赔的权利可能是经济费用的补偿、可能是建设工期的补偿、也可能是经济费用和建设工期的补偿。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原因受到经济损失或者权利损害时,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要求。

二、工程索赔的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自身特有的特点,如合同履行周期长、资金使用量大、参与主体众多、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工程索赔有与一般意义上相同的特征,也具有独有的特征,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索赔不以被索赔方违约或有过错为必要要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要不是自身的原因受到经济损失或者工期损害时,就可以向被索赔方提出索赔。工程索赔的原因有被索赔方的违约或过错、有法律的变化、物价上涨、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地基变化、加速施工、不可抗力等等,并非都是被索赔方的违约或过错。

2、工程索赔具有双向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赋予双方权利和义务,因此索赔的主体具有双向性。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出费用索赔或工期索赔;发包方同样可以向承包方提出费用索赔或工期索赔。相对而言,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数是承包方向发包方索赔,很少发包方向承包方索赔,原因是发包方处于优势地位,可以通过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索赔目的,因此很少存在向承包方索赔的情况。

3、工程索赔以损失、损害客观发生为前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索赔的经济损失是指发生了合同以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力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比如因冠状病毒影响了建设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就有权利要求工期延长等。

4、工程索赔是未经被索赔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建设工程索赔是指一方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权利损害时向被索赔方提出的经济或时间补偿的主张,该主张在得到被索赔方的确认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被索赔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索是索赔方的权利,赔是被索赔方对索赔内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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